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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实施于哪一年(《劳动法》为什么完全偏向劳动者,但执行力度却不大?)

为什么到了《劳动法》领域,却有很多怪异的现状?

劳动法的条文里,是完全偏向劳动者一方的,这在中国法律里仅此一例;

劳动法的实际执行中,又几乎是完全偏向企业一方的。

从长远来看,这种规定与执行力度差距大的现状,一定会向两个方向发展:严格的执行力度,或者修改劳动法,哪种可能性大一些?

劳动法立法和修订过程

1994年,当时政府和百姓的难关都只有一个:从计划经济改成市场经济的阵痛。

整个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发生了大改变,同时从1993年至2000年的国企下岗潮造成了约7000万失业人口,“农业支持工业,工业反哺农业”计划还没来得及执行第二句话制度就变了,农村承受了较大的农业税负担,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寻求工作机会。

当时计划经济的就业岗位大量消失,但市场经济的岗位还没有井喷,于是整个社会面临了很严重的失业问题。

当时的用工就业环境非常恶劣,黑中介、血汗工厂遍地都是,各种侵害劳动者的事情非常多。

当时的政府有两个想法:改善劳动环境、维持当前就业并扩大就业。

但这两个想法很明显是矛盾的:改善了劳动环境,就加大企业成本,就会减少就业岗位。按照“既要又要”的标准,要怎么办?

很简单,在条文规定上,让立法专家根据当前的劳动现状制定,于是有了一部完全偏向劳动者、对企业各类担责的劳动法。

同时,劳动法还被圈在了一个可以灵活的领域内——劳动法领域案件不入刑,劳动案件入刑在别国是常见的,例如德国,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,那么公司执行董事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有了这个灵活度,也就有了下一步:

在执行力度上,以保护企业生存为主,只要没有侵犯到劳动者本身已有的财产、生命健康,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几乎都不会受到处罚。

为了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,维护企业和员工关系表面上的和谐,法规和实操中还设定了很多消磨劳动者精力的规定,例如需要劳动者进行举证打卡记录等信息,例如前置的劳动仲裁需要劳动者往返几千米外不同的部门,调取几个天眼查上就能查到的企业信息。

直到近十年,劳动法的执法力度才向劳动者方偏了一些:只要有耐心仲裁、起诉,大概率劳动者能够胜诉,特别是法院阶段,还是在严格按照《劳动法》进行判决的。


企业角度的观察

企业在劳动法问题上,可以说是无罪的,因为规则和执法力度都是由政府决定的,但是政府当然也是无罪的,因为互相矛盾的规则和执法力度,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水平。毕竟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(也就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府的行为)。

从企业的角度看,企业只会“算经济账”。

从国企改革、下岗潮开始,国家改掉国企,卸下了为广大工人负责生老病死、教育、医疗的包袱,自然私企也不愿意背起这样的包袱。在劳动法领域,如果不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获利,远远比一两次出事故、被起诉的损失要大,那么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选择不严格遵守劳动法,而严格遵守劳动法的企业,则大概率在“劣币驱良币”的过程中失败。

当企业的规模壮大到一定程度时,它的用工就会变得非常规范,这也算是企业内部的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”。

未来改法律还是改执行力度?

改执行力度的可能性较大。

从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颁布以来,执行力度也一直在发生变化。

当经济形势较好时,为了全民福利,执法力度会偏向劳动者,经济形势不乐观时则刚好相反。

可以模糊地把过去到现在划分成:1990-2019,一直是经济上升期,2020至今则是承受压力的时期,这样就比较好理解劳动法领域执法力度的变化。

下一次经济高速发展时期,也就是执法力度再次发生变化的时候。